政策法规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456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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