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一、申请认定条件

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新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分工及程序

1企业财政税收关系在县市区的,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企业财政税收关系在市税务部门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企业要求认定的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3、对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咨询电话:2378432   237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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