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进行认定及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 知
绵劳社发[2006]30号
各区市县、科学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科创区、农科区、仙海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
认真做好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对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责任感,克服等客上门的思想,主动上门服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及认定、审核程序
企业实体是指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实体”)。
(一)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暂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或接续了社会保险,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只限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中由单位承担部分)补贴。
(三)岗位补贴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企业实体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再就业救助对象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但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第二年为65%/人、月,第三年为80%/人、月。
(四)认定申请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企业实体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样式附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附后);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五)认定办法
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应在自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六)认定分工及管理
对享受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进行认定的分工。根据绵委发[2002] 24号文件精神,就业再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税务和社保解缴关系在本辖区的企业实体进行认定、审核和监督管理,如税务和社保关系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可由企业自动选择认定部门。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市税务部门(市税务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或社保关系在市社保中心的企业进行认定、审核和监督管理。对经审核认定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证明》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费和补贴。
三、经济实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及认定、审核程序
本条适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一)税收优惠政策
凡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经济实体,经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引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认定申请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认定申请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4、5、6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认定办法、认定分工及管理同第二条第五、六款相同。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和《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认定和管理,仍按省、市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发放对象和申领程序,按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金[2004]18号)和市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类认定企业的年检
年检范围、分工、时间、应递交的材料、组织工作及要求,继续按照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绵阳市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就业型企业和实体年检工作的通知》(绵地税发[2004]91号)文件和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就业型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绵劳社办[2005]50号规定办理。
附件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附件2: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附件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办法
附件4:《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编号办法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