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绵 阳 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绵银发[2006]242

 

人行各县()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天力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6]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绵阳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进一步强化对下岗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新政策要求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长效工作机制。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绵阳实际,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的确定以《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6]17)规定为准,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为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二、结合实际、着力构建信用社区建设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步伐,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与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信用社区创建模式。依托社区信用平台,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努力推动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与信用社区签订《借款承诺书》的,针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反担保手续。经当地政府批准,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93%、96%以上的信用社区,分别按照社区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1%、2%、3%给予工作奖励;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信用社区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加大贷款催收力度

各经办银行要按照《通知》要求,单独建立下岗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经办银行、天力担保、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到期贷款的催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按期偿还。

四、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要进一步完善市、区(市、县)下岗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各种形式的小额担保贷款(包括以新的管理模式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数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确保上报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及时。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人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新政策执行相关信息,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分 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成银发[2006]64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省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确保贯彻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新的政策要求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的确定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规定为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为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

二、小额贷款的申办程序和管理办法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以及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贸委和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3]146)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申办程序和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管理办法,按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部驻四川省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金[2004]18)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创业项目通过论证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以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具体降低比例各地自行确定。各地既要注意认真总结本地经验,又要注意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新的管理模式。

四、加强担保基金管理,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担保基金规模,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设立担保基金。同时,各地应不断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加强担保基金风险管理。国家规定的应由地方财政部门分担的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单独设立了担保基金的县(市、区),中央贴息资金的申报按川财金[2003]6号、[200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逐级申报。

五、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快信用社区建设

各地要在《通知》规定的几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信用社区的具体标准及认定办法,并选择几个有条件的社区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建设信用社区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发挥信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抓紧建立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持有社区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并与信用社区签订《借款承诺书》的,免除反担保手续。经当地政府批准,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93%、96%以上的信用社区,分别按照社区内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1%、2%、3%给予工作奖励;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信用社区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加大贷款催收力度

各经办银行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单独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要加强与担保机构、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催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按期偿还。要按照政策要求,稳步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加强联系,及时反馈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在向上级部门上报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数据时,要把各种形式的小额担保贷款(包括以新的管理模式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纳入统计范围,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及时性。

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驻各省、当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患(展期不贴患)。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210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患、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己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患。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敖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民 银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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