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绵府办函[2005]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部署,扶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元化形式实现再就业,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扩大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范围,兼顾承受能力

本着有利于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并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除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0224号)和市劳动保障局等十三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绵劳社【200310号)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外,将以下人员纳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一)国有企业改制、兼并或“减员增效”等原因而失业又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全市县属及其以上供销和二轻等集体企业因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而失业的人员;

(三)事业单位因改制等原因而失业的人员。

二.狠抓优惠政策落实,大力促进再就业

实行再就业优惠政策是政府促进就业的手段,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是根本目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下岗失业人员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加强证件管理,防止税费流失

《再就业优惠证》是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坚持“属地化”原则,继续按照“本人向社区申请、街道(乡镇)核实、劳动保障所张榜公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发证”的程序,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有关职能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环节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和社会公共资金损失。劳动就业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商、税务部门要严格核查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法人是否是真正的经营者,防止和杜绝借证经营;公安部门要对制假倒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依法查处,予以打击。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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