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委办发[2004]1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委发[2003]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42号)精神,大力推进再就业救助工程,帮助再就业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帮助再就业救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地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将建立实施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和帮助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并作业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对落实好的要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拒不执行政策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政策的责任人要追究纪律责任。
要按照就业再就业工作“属地化”原则,将再就业救助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街道(乡、镇)、单位。
街道(乡、镇)和社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公益性岗位空岗情况的收集、掌握、使用和本辖区内所有救助对象的再就业救助,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经常性地抓好抓实。
各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岗位信息的沟通调剂,加强对基层公益性岗位空岗情况收集和再就业救助工作的指导督促,切实加强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和监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二、再就业救助对象的界定
再就业救助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绵委发[2004]24号文件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列人员:
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夫妻双方均下岗、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身体残疾且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人子女、身体残疾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视为再就业救助对象。
三、充分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救助对象再就业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社会出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生产、非盈利、非经营性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具体是: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指使用编制外人员从事清洁绿化、门卫收发、物业管理、水电维护、电梯操作、打字文印、汽车驾驶等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由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和社会公用事业投资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包括城市协管、市场协管、交通协管、城市绿化、城市保洁、公用设施维护、公厕看管、停车场地看管等;
由社区开发的管理服务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社区治安、物业管理、车辆看管、社区文化、卫生保健、托老托幼、便民摊点等。
(二)各类公益性岗位空缺时,岗位主管单位应向所在辖区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报告,并填写了《绵阳市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表》(附件一)。所有公益性岗位空岗,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掌握,优先用于安置本辖区的救助对象,剩余的公益性岗位空岗,应报上一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筹调剂使用。
各类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录用再就业救助对象;在聘用再就业救助对象后仍有空缺的,应聘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其它下岗失业人员;经上一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确认后仍不能足额招收聘用的,再面向社会聘用其它人员。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编外工勤岗位和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再就业救助对象和扭亏为盈《再就业优惠证》的非救助对象数量,按照绵委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必须达到本单位编外用工总数的50%以上。
(三)各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所属单位,应对现有编外工勤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进行清理。
对已经享受退休、内退、退职待遇的用工要进行分类处理:已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且期限未满的,可继续使用到合同期限届满,但不得续聘;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的,应立即予以清退。
对满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必须的编外工勤岗位,填写《绵阳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外工勤岗位统计表》(附件二)作为部门、单位编外工勤岗位用人的基本依据,分别报送所在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同级人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查。
(四)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在接到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力争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荐工作。
推荐成功与否,均应记录在案。对符合应聘条件,经三次推荐,本人放弃的,不再纳入救助对象管理;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低保”待遇。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所属单位未实行空岗报告的,不得擅自聘用工作人员。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空岗报告、擅自聘用编外工作人员或编外用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一经查实,除街道(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外,在评选文明单位时实行一票否决。
(六)各类公益性岗位安排再就业救助对象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非救助对象之后,必须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再就业资金四个补贴办法的通知》(绵劳社发[2004]13号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四、充分运用再就业补贴政策,推动再就业救助工程实施
为了鼓励各类用工单位吸纳聘用再就业救助对象和鼓励再就业救助对象在社区灵活就业岗位实现再就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再就业救助对象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国家限制行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和社区灵活就业岗位。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标准、时间限制、必备手续、办理程序以及资金渠道均按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再就业资金四个补贴办法的通知》(绵劳社发[2004]13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管理、建立台帐,动态掌握救助对象就业状况
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均要建立再就业救助对象工作台账、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摸清救助对象底数,实施“一对一”帮扶救助,实行跟踪管理服务,及时掌握就业状况,定期按变化了的情况上报再就业救助统计报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级汇总救助对象再就业统计报表,作为考核再就业救助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附:1、《绵阳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外工勤岗位空岗报告表》
2、绵阳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外工勤岗位统计表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