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02]24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绵阳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办法》(绵劳社就[2002]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派遣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化就业管理服务方式。
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建立岗位合同关系。
三、劳务派遣的职业(工种)在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野外作业或特种作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实行劳务派遣。
四、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接受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委托,可以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并提供相关服务。
五、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应坚持自愿协商、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
六、劳务派遣的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需要派遣员工的,应向派遣机构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1、单位有效资质法律文书及复印件1份;
2、盖有单位印章的《用人简章》1份
3、《岗位合同书》(式样见附件四)1份;
4、盖有单位印章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2份。
(二)劳务派遣事务的具体办理程序
1、劳务派遣机构查验核实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2、对符合劳务派遣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种,由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上签具意见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式样见附件二)并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和要求,组织招收员工,完善劳动者就业登记手续,并与被派遣员工个人或集体签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书》(式样见附件三)并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被派遣员工到达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岗位合同书》,同时抄送劳务派遣机构。
七、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或被派遣员工,应严格按照有关合同书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书中有关条款或内容的,应由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和完善,并及时告知第三方,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八、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被派遣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合同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亦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具体程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