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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绵劳社发[2006]8号)和《绵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绵劳社发[2006]11号)的要求,为规范市本级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严把培训质量关,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方式
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根据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公布的培训专业(工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
二、招标专业(工种)及定点数量
招标专业(工种):车工、焊工、维修电工、美容师、美发师、家政服务员、中西式烹饪式和面点师、电气设备安装工、保健按摩师、计算机录入及操作、商品营业员、电子应用、汽车修理工、机修钳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调酒师、服装裁剪工和缝纫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贵金属首饰钻石珠宝检验员、防腐蚀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涂装工、餐厅客房服务员、仓库保管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养老护理员、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
定点数量:以上工种定点数量各确定1-3个。
经行政许可的培训机构,可根据办学条件、专业特长、实训能力和师资状况同时投标多个培训专业。
三、参加投标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投标对象
1、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
(二)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
2、办学规模达到理论课教学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可容纳100名以上学生同时上课;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及设备;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每个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1名实习指导教师。
3、社会信誉好,没有违规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近2年没有发生学员投诉并经查实的事件;
4、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有一定的职业介绍能力;
5、有能力有效履行签订的培训协议;
6、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有序。
四、投标需提供的材料
1、 投标申请;
2、 承诺书;
3、 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机构批文复印件;
4、 按上述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 投标专业(工种)教学实施计划。
五、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确定
1、 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2、 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市就业服务中心组成招标小组,共同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定点招标工作;
3、 评标小组讨论确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
六、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和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高和就业效果好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增加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培训质量不高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培训资格。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1-12月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三)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与市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培训协议。
(四)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为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免费培训,以及开展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无力支付培训费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垫付培训费的帮扶性质培训时,开办前必须将开班的有关情况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五)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课时和学习内容完成;要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就业效果。
(六)定点培训机构要按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台帐,就业去向台帐,准确、及时地做好培训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报告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核查确认。
(七)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准确核算财政补助的培训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劳动保障局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拒不接受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指导、管理和督促检查的;
2、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或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乱收费的;
4、不能有效履行培训协议或不办理开班前申报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