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绵阳市安置再就业救助对象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实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安置再就业救助对象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类用人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和社区灵活就业再就业救助对象。

第二条  岗位补贴,是用于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救助对象的工资补助。

岗位补贴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救助对象(简称“再就业救助对象”)是《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42号)中确定的对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为安置的再就业救助对象及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照岗位的技术要求、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当地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第五条  用人单位安置再就业救助对象并签定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但最长不超过3年。

社区灵活就业的再就业救助对象的岗位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第一年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月,第二年为65%/.月,第三年为80%/.月。

第七条  岗位补贴实行“先行报批、分季拨付”。用人单位在为救助对象接续社会保险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个季度,提请拨付岗位补贴。

第八条  首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公益性岗位所属单位享受岗位补贴的申请;

()被招用的再就业救助对象《花名册》(式样附后)、《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岗位补贴申报表》(式样附后)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岗位补贴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补贴”。

市本级管辖的用工岗位,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补助资金在市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县(市、区)管辖的用工岗位,向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补助资金在县(市、区)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在社区灵活就业的再就业救助对象的岗位补贴,由社区统一组织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核准的程序申报,补助资金在县(市、区)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经市和县 (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给用人单位拨付岗位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享受岗位补贴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因《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市和县 (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对岗位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市和县 (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拨付岗位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11执行至20081231止。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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