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绵阳市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聘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安置再就业救助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个体工商户除外),以及在社区灵活就业的再就业救助对象。

第四条  再就业救助对象是《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3]42号)中确定的对象。

第五条  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或招聘用再就业救助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再就业救助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或接续了社会保险,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区灵活就业的再就业救助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在县(市、区)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后,按照绵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中由单位承担部分由再就业资金据实补贴。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季度结算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季后,于次月15日前向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用人单位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被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花名册》(式样附后)、《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式样附后)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补助”。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补助资金从市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补助资金从所在县(市、区)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市和县 (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核实后拨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因《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所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县 (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 (市、区)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11执行至20081231止。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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