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劳社险[2006]16号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属及以上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258号令)、《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8号部令)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失[2000]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市直属及以上参保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绵阳城区辖区内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市直属及以上单位在职人员失业后(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在绵阳市就业服务中心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的;
(二)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指:1、劳动合同终止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办理时限及要求
(一)职工失业后,所在单位须在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绵阳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等)文件、本人档案、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资料。
(二)失业人员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等)之日起60天内到绵阳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有关证件。逾期不登记者,按有关规定视为本人已就业,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必须本人到绵阳市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审批表》。登记时要带齐下列有效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等)的文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并经绵阳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签章的《失业人员证明》;
4、《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 张。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绵阳市就业服务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变动而跨省(市)、跨市(州)、跨区(市、县)调入市直属及以上单位工作的,需由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其参保关系转移手续,装入本人档案备查,失业后可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否则,只能计算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缴费时间。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绵府发[2005]10号)规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包括视同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连续工作达6个月以上,在就业期间双方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者获得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尽了继续参保缴费义务,再次失业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失业人员本人无正当理由两个月内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的,按有关规定视为已再就业处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其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望各参保单位认真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为失业人员服好务。
二○○六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申领 失业保险金 问题 通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府办,左副市长。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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