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绵府函[2004]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绵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涪城区、游仙区、科学城、高新区、经开区、农科区、科创区、仙海区)和江油市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三台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调整后绵阳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涪城区、游仙区、科学城、高新区、经开区、农科区、科创区、仙海区)和江油市每小时4.30元;
三台县、安县、北川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每小时3.7元。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