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
三、负责就业(再就业)培训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存储和广告发布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县(市、区)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建设,组织开展检查、评估、达标和培训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就业(再就业)培训结业学员结业证书的认定核发和全市就业训练教师、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资格认定工作;
六、负责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业再就业培训的业务指导工作;
七、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类情况的统计报告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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